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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期风险管理是施工企业的要务
作者:周月萍 王… 来源:建筑时报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3-16 20:11:11

  2011年以来的项目开发贷款状况一直不容乐观,部分银行甚至声称开发贷款仅向少数优质开发商“放行”,建设单位的资金链收紧,在工程款结算时很可能以工程逾期进行抗辩,甚至工期违约金的数额会超出工程欠款。那么在复杂的市场背景下,施工企业应当如何加强工期风险管理、应对新政策的挑战呢?

  一、投标时避免盲目承诺,争取合理工期

  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时,应当谨慎测算工期,避免为承接工程而做出超越自身施工能力的承诺。以A大型建筑集团公司被天津B开发商起诉承担近千万工期违约金的案子为例。该案中,A公司为了顺利承接工程在合同中承诺了不切实际的工期,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应为1200天,最终签订合同时竟然缩减到700天,后者仅约占前者的50%,如果遵循正常的施工进度,按时完工几乎不可能。经我们多方努力,B公司最终撤回起诉,A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是这也应该给施工企业敲响警钟。

  事实上,很多施工方在中标后甚至已经竣工时才主张发包人压缩合理工期。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但什么是“合理”工期?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详细界定。有的施工企业还主张应按照定额工期计算,但定额工期是按照施工行业惯例,在相同施工条件下,具有相同或近似施工技术,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的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同工作量时正常情况下所需要花费的时间,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没有考虑到每个施工企业的技术专长、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差异,不能无条件地适用于任何项目。定额工期仅可以作为确定合理工期的参考,并不等同于合理工期。因此,如果施工方承诺的工期低于定额工期,在实际中也较难被法院认定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从而陷入巨额工期违约金的风险。

  二、重视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顺延、工期违约金的条款

  (一)明确工期顺延的条件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3款对工期顺延进行了相关约定,但承包方还是应该注意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详细约定工期顺延的条件,把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要考虑进去,以防范工期延误风险的发生。建议对以下内容予以重点考虑:

  1.发包人提供全套图纸的时间、套数。

  2.各类开工条件具备的具体时间。如现场具备“三通一平”的时间,发包人办理完成必要证书、批件的时间,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时间等。

  3.工程师确认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4.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方式和时间。拨付工程款的条件、时间应当尽量具体,避免笼统和模糊不清。

  5.如大型设备由发包人承包,要约定安装设备的时间是否计入工期。

  6.如工程中有专业分包的部分,要约定该施工时间是否算入工期。同时,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的合同中,约定与总包合同工期相适应的工期。

  7.对于停水、停电和停气的情况,要调查当地发生的概率,签订工期条件时予以充分的考虑。对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停气,应当作好记录和签证,以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

  8.对于会影响到施工进度的降雨、降雪、刮风等自然情况,要按照当地及施工季节的常年规律进行预见;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总工期的2%~3%增加工期天数。

  9.因设计变更、洽商等造成工程量增加时如何延长工期等。

  (二)慎重约定违约金条款

  工期违约金一般是指承包人延误工期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每延期一天承担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比如合同价款的0.1‰),也可约定每延期一天的具体金额。但是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款一般数额都较大,在选择违约金比例或具体金额时,还要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利润空间等。在上述案例中,A、B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比例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每天,因工程价款数额较大,如果完全适用该条款,则A公司一天就需要承担几万元的违约金,损失之大可想而知。即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决。”要求法院对工期违约金予以减少,但是其证据收集(施工企业应举证证明违约金数额高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和实现的困难性都不言而喻。

  除了总工期违约金之外,很多发包方还要求承包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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