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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代建制模式比较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26 21:08:21

  西方工程代建制主要模式工程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即由业主委托建设经理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要选择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建设经理。

  根据美国"设计·施工(D/B)"学会的报告,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比例在2000年已达到30%,并预计2005年将上升到45%。国际上项目代建制的运用已十分普遍,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大型工程公司主要业务形式均为项目代建服务,其中工程总承包业务占60%至85%,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占5%至15%,项目组织实施委托专业性公司运作已是一种通行的做法。

  项目代建制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主要应用模式为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两种。

  采用设计·施工或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优点是: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业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证。其缺点是:业主无法选择设计人员;设计可能会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响,由于主要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因而可能工程的造价较高。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托管)模式,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与服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使项目管理分为了两个层次,即代建管理和施工管理,政府工程合同保证相应分为代建合同保证和施工合同保证。我国"代建制"试点中的三种合同模式从我国各地进行代建制试点的情形看,在采用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之后,都需要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代建合同"成为监督、考核、评价代建活动和对代建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可以说,代建制就是一种合同制。

  迄今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这种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

  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第二种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这种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此"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任何改革。

  缺点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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